为进一步规范法学院各专业接收转专业学生,根据浙江大学城市学院(以下简称“学院”)有关规定,结合法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一条 法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,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组长,具体负责接收转专业学生的考核与接收工作。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校本科学生,可以申请转入法学院各专业学习: (1)当学期和上一学期未在退学警示期; (2)上一学期课程无不及格情况; (3)其他由学院规定的转专业条件。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予转专业: (1)已经转过专业者(含要求转回原专业者); (2)提出转专业申请当学期或上一学期受到纪律处分者。 第四条 法学院依照学院规定,确定每学期可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人数,并报学院审核公布。 第五条 申请学生需提供所有已学课程的成绩单及绩点证明,并盖有分院成绩章。 第六条 法学院对申请转入法学院各专业学习的本科学生,统一组织面试进行考核。面试人数与可接收人数比例为2:1。 申请学生人数与可接收人数比例超过前款规定比例的,法学院将根据申请学生的成绩绩点进行择优筛选,确定面试学生名单。申请学生人数与可接收人数比例不足前款规定比例的,申请学生全部进入面试。 第七条 法学院综合考察面试学生的绩点与面试成绩,总成绩由绩点和面试成绩构成,绩点占60%,面试成绩占40%。法学院按照面试学生的总成绩进行排名,择优接收。(绩点和面试成绩均取小数点后两位) 第八条 有关转专业的具体程序,根据学院规定进行。 第九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负责解释。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。 |